-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!司法院昨天推出「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」,明定羈押被告案件,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的方式連續開庭審理,開庭間隔日數不得逾七或十四日,且一審起審判逾六年,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仍無罪者,檢方不得上訴,盼藉此解決案件纏訟多年仍懸而未決,並兼顧司法效率和品質。
 - 訂定不得上訴門檻 解決懸案:未來速審法通過實施後,久懸未決、延宕廿二年的陸正遭撕票案,原則上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,即認定案件確定;歷經十八年的汐止吳銘漢夫婦被殺案(或稱蘇建和案)也有機會儘早審結;至於被告在押案件,如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,未來法院不得超過七天或十四天不開庭審理。
 - 陸正、蘇建和等案 可望審結:據司法院統計,目前逾十年未結案高達一百卅八件,逾十二年未結六十七件,逾十五年未結十件,其中,一銀押匯案已纏訟達卅年。司法院所擬的草案共有十六條條文,強調兼顧被告人權,其中特別提到羈押對被告身心及名譽影響甚大,長期羈押對被告工作、家庭及生活均有不利影響,且影響自由蒐集有利證據以從事訴訟準備行為,同時援引德國七天開庭一次作法,盼符合國際人權標準;不過,考量我國法官案件負荷重及法庭數量不足等情形,司院也另規劃十四天開庭一次的方案供外界討論。
此外,該草案對於案件審理亦訂出「合理期間」審結觀點,並援引歐洲人權作法,從一審起逾十年或十二年者,若透過檢方窮極強大公權力仍無法將被告定罪,亦未能判決確定者,法院得駁回檢方上訴。 - 該草案開宗明義提到,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受公正、合法及迅速審判的權利及各國人權法案將「適時審判」為依歸,對於法院受理案件,應依法詳查,不得有侵害當事人權益,並應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。
 - 草案中亦提及,法院依法行準備程序,應儘速集中審理,以利案件妥速審結,且法院向其他機關調取文件或鑑定者,相關機關亦應儘速配合。司法院將自十七日起舉辦六場公聽會,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昨天表示,基本上檢方會配合司法院制訂的速審法草案。
 - 針對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,各界反應不一。有些法官認為應有配套措施,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,要求妥速審判,是人民的基本人權,司法院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確的,但更重要的是提升法官素質,落實無罪推定原則,甚至推動國民參審制,以提供人民妥適迅速的審判。
 - 多位資深法官、庭長表示,沒有法官會故意拖延案件不結,「速審法草案」規定,一定時間不能判決確定,就裁定駁回起訴;駁回起訴等同於無罪,豈非案件拖久了,被告就可獲利?若無相關配套,恐怕易生弊端。高涌誠說,司法院推動草擬刑事妥速審判法,方向固然正確,但人民對法官的信賴不足,是否有法官會在時限壓力下,草率處理案件,把無罪判為有罪,令人擔心。
 - 一名不具名的資深檢察官也認為,要解決纏訟積案的問題,還是要回歸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,就是刑事的二審應改為法律審,例外允許事實審。因為事實只有一個,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,也都只有一個事實審,不像我們一、二審都調查事實,最高法院又常常以有事實未調查的理由發回更審,導致訴訟延宕,遲遲無法定讞。部分二審法院法官指出,從審判實務來說,案件經年未結,經常是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所致。
 
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
「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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